单位纳税人登记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3 18:09: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单位纳税人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条件报送)

  8.《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条件报送)

  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11.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条件报送)

  12.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条件报送)

  13.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条件报送)

  14.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条件报送)

  15.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复印件(条件报送)

  16.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条件报送)

  17.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条件报送)

  18.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 (条件报送)

  19.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条件报送)

  20.租赁协议原件(条件报送)

  21.租赁协议复印件(条件报送)

  22.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条件报送)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4.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改组改制企业;

  5.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商投资企业;

  6.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的场所;

  8.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自然人的场所。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结。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