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3 18:19:00 字体大小:小 大
事项名称: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申请条件: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5.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条件报送)
7.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条件报送)
8.《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条件报送)
9.《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条件报送)
10.发票领用簿(条件报送)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结。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