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SRC-856150009 日期:2015-08-03 18:57:00 字体大小:小 大
办事指南报送要素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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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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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4]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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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职工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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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等(加盖医院章);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个人申请鉴定的报告、单位对职工工伤(职业病)的情况及医疗经过的情况说明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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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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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随时申请(60日内下达鉴定结论,必要时,可限长30日,并办理《工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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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974-8520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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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