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非处方药审批

来源: 日期:2014-10-24 11:46:00      字体大小: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办理要件:

  1、申请书;

  2、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拟经营的乙类非处方药品目录;

  4、拟设药柜(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拟设药柜(点)负责人学历、职称、培训证明、身份证明、体检表或健康证复印件;

  6、设点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拟选址地理位置平面图;

  7、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明。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