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来源: 日期:2014-10-24 11:52:00      字体大小:

  设立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办理要件: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目录;

  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5、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名册;

  6、企业自查情况(参照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单位验收标准);

  7、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资格确认申请表;

  8、GSP合格/达标或认证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9、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根据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