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来源: 日期:2014-10-24 11:56:00 字体大小:小 大
设立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国药监〔2002〕368号)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办理要件: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3、合法用途证明性文件;
4、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5、相应购进、保管、发放、使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5、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