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变更加注

来源: 日期:2012-07-31 16:39:55      字体大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批
     审批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变更加注;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机构:
     普通护照持有人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   
办理时限:
    普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办理费用:
  (一)收费标准:20元/项
   (二)收费依据:公安部、财政部 公通字[20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