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8 17:13: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代开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三条第(一)款

  申请条件: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通用机打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办理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持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审核通过后至一窗通办岗缴纳税款(免税代开无需此环节),税款缴纳完毕后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