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旅行社申请设立本地分社的相关手续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7 23:49:00 字体大小:小 大
事项名称 |
本地旅行社申请设立本地分社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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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的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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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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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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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到设立地所在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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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根据当地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日时间来定 |
办理电话 |
未知 |
办理流程 |
(一) 初审与转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应向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