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8-22 11:33:00 字体大小:小 大
青海省海南州烟草专卖局文件
海南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局、各科室:
现将《海南州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2016年6月17
海南州烟草专卖局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海南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含城镇、农村、牧区)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八)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九)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按照市场内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数20户以下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每2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特殊区域内零售点布局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第八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车站亭、公路服务驿站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手续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如有固定隔离带或禁行双黄线的街道,测量间距时,对面的零售点不作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海南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7日。2008年6月18日发布的《海南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南烟专〔2008〕47号文)同时废止。